从今年7月1日起,公共场所不按规定使用阻燃制品,相关验收一律不予通过”。
为严格贯彻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消防总队、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切实提高推进实施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开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的宣传培训,并切实加大对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监管力度。相关工程设计和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设计、安装和采用阻燃制品。验收部门在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要将阻燃制品的应用和标识设置作为必查内容,严格把关,2008年7月1日后凡是使用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阻燃制品的公共场所,消防验收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一律不得予以通过。公安消防部门在对公共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要对阻燃制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要求使用阻燃制品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还要求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认真作好阻燃制品的检验和标识发放工作,及时上传阻燃制品检验和标识发放的相关信息,为相关企业提供热情周到的优质服务。
《通知》还强调公安部消防局将把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工作纳入2008年度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各地开展阻燃制品标识监督管理和督促公共场所使用阻燃制品的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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